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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5  作者:

                        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文件

                         长大党师〔2019〕41 号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长安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长安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安大学全体教职工和以长安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服务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三条 全体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在涉外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及利益的言行;

    4.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危害社会稳定或学校声誉;

    5.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7.安排学生长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8.在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9.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0.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1.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2.在岗位聘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评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诬告、陷害、威胁他人;

    13.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4.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5.未经学校授权,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使用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6.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或学院(系)师德信息平台、纪委办/监察处信箱等渠道反映长安大学教师的师德问题。情况反映一般应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情况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写明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1.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3.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第八条 对于由媒体披露的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并及时发声表态回应。

    第九条 学院(系)或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着手进行初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及科技处或社科处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查。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情况,会同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本人,由教师本人签收。教师所在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 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告知教师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教师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学校不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因师德失范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

    2.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4.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于以长安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在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及违法违纪情形的,除开除和解聘处分外,处理决定期满后,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党委常委会通过后,下发文件解除该处理决定并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组织保障与问责追责

    第十八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师德建设责任,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成立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系(所、部)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切实将师德建设与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院(系)应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校党政领导。

                                          长安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