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全校教职工的学历、学位管理,请各单位将本单位教职工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系(所)为单位统一收齐整理,于11月30日之前报人事处人事科进行核对备案。
复印证书时,请统一用A4格式。具体要求为:大中专以上学历者,复印件包括第一学历、学位及后取所有学历、学位证书(如:博士研究生,复印件包括: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大专、中专毕业证书);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者,可不复印,单位要登记姓名,并将名单报人事处。
人 事 处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请各系务必于11月28日之前收齐,统一交到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