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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长安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长大研〔2021〕191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大研〔2019〕36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培养工作

第四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因创业休学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五条 课程学习要求

课程学习通常在第1-2学期开展。研究生应该遵守长安大学学习纪律管理规定,不得无故缺勤。凡缺勤或请假达到该门课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视为该门课程不合格,须重修。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视为课程学习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六条 论文选题要求

论文选题通常在第3学期开展。在本阶段,研究生每周应向导师汇报一次选题进展情况,并就遇到的问题寻求导师的帮助。每周汇报应有书面记录,学生须在第3学期末将论文选题阶段的指导记录汇总后提交至学院教务员处。若未执行以上流程或论文指导记录表无导师签字,不得参加开题答辩。

第七条 开题答辩要求

开题答辩通常在第3学期末进行。研究生在开题答辩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并记录专家意见和建议。开题答辩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开题答辩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导师须向学院提出开题答辩的申请。

(二)开题答辩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

(三)二年级研究生常规的开题答辩工作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迟的开题答辩应在第二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答辩结束后,学生须向学院按时提交开题报告及答辩结果。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答辩未通过。

(五)开题答辩最终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六)开题答辩通过的学生,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学生应根据开题答辩会上答辩小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一与导师沟通、修改。原则上应在第4学期第二周上交经导师签字认可的选题报告表。若导师不同意该选题,或认为选题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可推迟签字,直至导师同意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八条 研究与写作要求

在开展研究与论文写作阶段,学生须至少每周与导师当面沟通一次,沟通的书面记录应有导师的签字,该阶段的论文指导记录表学生须在第4及第5学期末提交至学院教务员处。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稿应在第5学期第二周前撰写完成并提交导师审阅。若无法如期完成,导师有权要求学生在暑假期间留在学校撰写论文。

第九条 答辩要求

论文答辩通常在第6学期开展。在本阶段,学生须每周至少与导师沟通一次,就内审、外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相应地修改。沟通的书面记录应有导师的签字,答辩前学生须将该阶段的论文指导记录表提交至学院教务员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论文检测重合率超过15%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论文送审及答辩。

(二)论文送审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论文评审采取双向匿名评审。研究生提交的用于评审的论文里不得包含研究生及其导师的任何信息,不得包含致谢部分。论文评审全部由校外专家完成,结果的认定与处理按学校和学院有关文件执行。专家评阅意见处理办法如下:

1. 2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时,经审批同意后,可直接进入答辩环节;

2. 当有1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学生应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后,增加评阅1份;

3. 当2份评阅结论均为不同意答辩时,不得进入答辩环节,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阅意见起三个月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三)论文答辩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组成,实行导师回避制。研究生须按要求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答辩的结果与认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答辩结束后,学生仍须根据答辩会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认真修改,再提交电子稿。

第三章 导师确定与变更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确定是在师生双方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学院将通过举办师生见面会、专栏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每位导师的学历、专业、职称、研究领域、目前承担的项目等情况。学生也应通过各种途径主动了解导师的基本情况。学院向导师提供每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导师也可通过面谈等形式了解学生。互选工作通常安排在第1学期《外国语言文学通论》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导师如因客观原因身体原因、退休、调离、长期出国、被学校撤销导师资格等不能继续指导学生或因学生研究方向调整、无法在原导师指导下继续完成学业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因研究生方向调整申请变更导师的还须由学院安排3名同行专家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休学。休学和复学手续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按照《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缺席和请假未准的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根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籍期间须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第3-6学期原则上不得离开学校,若确实需要请假离开,则应在确保可以和导师定期开展沟通与交流的基础上,征得导师学院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细则2022级研究生起执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论文指导记录表.docx